安全运行管理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文件

 

 

 

 

 

京中校办发〔20241



 

 

 

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419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 安全管理规范》(教发函〔202368)等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医学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筑技术标准》TCECS662G2020等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主管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院(所、中心)、实验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为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和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保卫部、保卫处、北京中医药研究院、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对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等职能。保卫处负责牵头管理学校全部实验室安全工作;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监督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治、实验安全 装备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以及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信息库建设及实验室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所、中心)分别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参加。 

各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秘书一人,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各实验室(研究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所、中心)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 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等。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或选择与本实验室实验内容切合的安全培训教材,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与各学院(所、中)、学院(所、中心)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 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所在实验室的特点,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学生、管理人员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 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增强实验室 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进入实验室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所、中心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章  防火与防盗安全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挪用或停用,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物品摆放不得遮挡或影响消防器材取用或正常工作;喷淋器、气体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等可以启动不可逆消防动作的设施周围,不得摆放物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实验楼()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走廊及实验室内堆放杂物或储存大量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开展的实验内容,针对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 烟雾报警、视频监控、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高温、高压、辐射、细菌疫苗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不得故意遮挡、私自拆卸和破坏视频监控设备,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通过人防、技 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房间门口应张贴安全信息牌或电子显示屏,信息需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门上应有可视窗,不安装额外的铁栏栅(特殊情况除外),除一楼之外不安装防盗窗(特殊情况除外), 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所有房间配有备用钥匙,存放在本部门办公室或传达室内,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室内不存放与实验内容无关的杂物。

第三十条  实验室内不得烧煮食物。不准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饮食,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化学、生物类实验室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 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三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废液容器不能超过容积的2/3,须使用桶身和桶盖完好的废液桶并盖严,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三十五条  针头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放入利器盒内,减少工作人员针刺伤的发生。实验室沾染物放入黑色包装袋,实验室生物垃圾装入黄色包装袋。

 

 

 第六章  生物安全

 

第三十六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国家标准制定的对应的规章制度,形成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主导下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检查制度。同时,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十七条 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不得于实验室内私自饲养实验动物,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需符合国家标准及法规。实验动物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用于解 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 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血液及细菌沾染物按照医疗垃圾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染血利器需放置于医疗利器盒内,妥善处置。经有害生物、化学毒 品及放射性等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他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及备案,开展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活动要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BSL-2 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配有Ⅱ级生物安全柜,应有可靠电力供应、消防器材、洗眼装置及应急喷淋等。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操作规范。病原微生物要有专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等 其他物品,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三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 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室须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各实验室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加强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暂存区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各学院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四十六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他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八章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爆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作为原料或者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物质

第四十八条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购买、转让或赠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四十九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员、保管员要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要严格检验、核对、做好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库存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严格分专库、专柜存放并加固门窗。库内通风、干燥、备有防火器材及防盗监控设备 

第五十一条  因分装、稀释、称量而粘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工具、旧瓶,不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五十二条 分装、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要有操作规程,严格清洗、去毒、保障安全。

第五十三条  每个学期都要对库存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包装、存量、存放,进行清查核实,如发现丢失、被盗 应及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指定两人做保管员,负责领取、保管。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须凭审批完成的《北京中医药大学管制品库房物资领用单》,由二级学院的采购申请人和安全监督员两人共同到学校管制品库房进行领取。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要限量领取,限量使用(当天使用量) 正在使用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使用人负责安全管理。逐级建立使用登记本,登记每次使用量、消耗量和使用人的姓名。

第五十五条  报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变质毒品或存放时间太久而失去使用价值的毒品或具有毒性的残渣、废液,要通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十六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使用必须由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七条  凡因工作失职、保管不严,违反本规定的造成事故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条  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 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六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 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六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 (所、中心)领导批准,并按教学类或科研类设备分别报请资 产管理处、科技处或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 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六十九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漏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正确固定。

第七十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气体钢瓶使用台账,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通过学校采购平台购买气体,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

 

第七十一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暴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七十二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七十三条  使用易燃气体的实验室应经常检查本单位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保密安全

 

第七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北京中医药大学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七十七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科技处督导各学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七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学校、学院(所、中心)、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学校统一安全检查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四次全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不符合安全 管理规定的实验室要发出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所、中心)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建好安全检查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本单位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学校。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所、中心)须将检查结 果形成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各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与卫生自查,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本实验室不能整改的问 题及时上报学院。

第八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对检查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八十一条  实验人员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 患,须向所在学院(所、中心)、保卫处和学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三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八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管 理部门。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 事故发生时,对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 学院(所、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章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2017)89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