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文件
京中校办发〔2023〕4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经2023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3年4月6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鼓励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必须使用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化学废液、化学固体废弃物、废旧化学试剂、剧毒化学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他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废弃有毒中药饮片;
(五)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校内转运、暂存,以及对回收点的管理;
(四)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与应急演练;
(七)其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单位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用品;
(五)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人员均须经过实验 室安全准入培训,完成关于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的学习与考核,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第三章 分类收集与暂存
第七条 化学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的收集与存放
1.对容器的要求: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为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化学废液收集桶或原有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机打标签,瓶口保持密封状态,不得渗漏;容器应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2.废液收集原则:只有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废液收集;为避免化学废液泼洒、溅射或不同性质试剂间的反应,不得将收集桶内废液合并处置;将化学废液倒入相应分类收集桶中时,必须在桶上注明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员姓名、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再次倒入其他化学废液前,应仔细核对该桶上标签的主要成分,并增加新的收集日期和主要成分等,应避免不同属性化学试剂发生异常反应,否则应单独存放于其他容器中,并贴标签。
3.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应留有适量的空间,内装液体不应超过容器容量的75%。
(二)化学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1.化学固体废弃物包括:化学固体废物和废弃化学品容器。
2.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指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固体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产生化学固体废物后应立即贴好标签,存放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化学固体废弃物收集箱中。
3.废弃化学品容器指盛装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和受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物,空置容器内不得含任何残液,集中存放在指定地 点 。
(三)废旧化学试剂的收集与存放
1.废旧化学试剂应在原瓶内存放,并及时粘贴标签。
2.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 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生物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的收集:
1.实验后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或组织等废弃物应及时装入专用塑料袋密封后,放入实验室专用冰室或冰柜暂存,不得随意丢弃。
2.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联系处置单位每月定期统一收取实验动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的处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包括动物沾染物、动物垫料等。各二级单位放置于指定地点,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每周统一收至学校库房。
(四)其他生物废液的收集与存放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联系相关单位上门回收。
第十条 中药饮片废弃物存放于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一条 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校内转运及转移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危险废弃物校内转运制度,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开展转运工作,每周定期将各二级单位的危险废弃物转运至学校废弃物回收点集中存放。
第十三条 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碰撞、挤压、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有序存放。
第十四条 学校废弃物回收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回收点内危险废弃物的临时存贮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环境保护、安监、公安等部门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废液、随意弃置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都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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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印发 |